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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涉台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大陆内部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同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民事法律适用具有双重性。由于涉台民事法律关系所发生的法律事实大多在大陆,因此台湾居民在大陆所为的各种民事行为应适用大陆法律。但因台湾地区出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特殊地位和目前现状,涉台民事纠纷虽不同于涉外民事纠纷,但在处理中不能全盘套用大陆民事纠纷的做法,所以在法律适用时又具有类似适用涉外法律的特点和做法。这种涉台民事纠纷法律适用的双重性,在198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和马原副院长《在新闻发布会上就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的说明》等司法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也得到司法实践的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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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谈涉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来源期刊 学术评论 学科 社会科学
关键词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纠纷 法律适用 双重性 台湾地区 诉讼时效 特殊地位 法律问题 法律事实 司法实践
年,卷(期) 199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3-54
页数 2页 分类号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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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纠纷
法律适用
双重性
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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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
司法实践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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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学术评论
双月刊
35-1313/C
16开
福州市柳河路18号
34-85
1981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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