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 台湾的商标制度,一度曾沿用1931年国民党统治大陆时制颁的《商标法》。由于该法半封建半殖民地色彩浓厚,脱离实际。所订条款,简单疏漏者多,使投机钻营者众,致岛内商标仿冒剽窃,多如牛毛,且屡禁无效,被称为“仿冒盗窃王国”,内外纠纷四起,阻碍了内外贸易拓展。因此,台湾当局不得不对商标法大作修订,从1958年开始,中经1972年、1983年、1985年、1989年先后作了五次修订,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83年—89年的六年中,便修订三次,平均二年一次,而且修改的幅度大,增列的条目多。其修改趋势,一是严格商标专用权的认许条件,二是加重仿冒罚则,三是加强商标代理及其案件审理的专业化要求,特设商标师制度,并由专门法庭和专业人审理商标案件,其核心是不断的强化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措施。台湾商标法为了保证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大致可分为行政法保护、民法保护和刑法保护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