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简介:1987年,王某、张某、钟某三人合伙承包了生产队鱼塘,承包期三年。三人推选王某为合伙承包负责人,商定钟某为固定养护员,王某、张某因为还从事其他行业,决定有事三人随时商定,无事钟某一人照看,盈亏均摊。承包后,因急需资金买鱼苗,合伙向信用社贷款6000元,期限为三年还清本息,分别记在三个人的名下,即每人贷款2000元。三年后共收入16000元,除上交承包费14000元,扣除其它日常杂费几乎没有赚下钱。贷款期限已满,信用社催三人还贷。钟某家境贫寒,三年的承包经营中他出力最大,常年管护鱼塘,占去了时间和大部分精力,却与王某、张某均衡分利,认为极不合理,要求王某、张某二人必须合理计酬,把问题解决了再还贷款,王某、张某二人由于养鱼之外,兼营农副产品贩运,有偿还能力。但他们认为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