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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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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来源期刊 税务纵横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法 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境内 个体工商户 企事业单位 财产租赁所得 承包经营 纳税义务人
年,卷(期) 1994,(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1-62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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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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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个人所得税法
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境内
个体工商户
企事业单位
财产租赁所得
承包经营
纳税义务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税务纵横
月刊
1672-206X
37-1404/F
16开
济南市英雄山路155号
199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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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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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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