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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海关总署提供的信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家海关将从1994年9月15日起在进出境环节实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海关总署发出的公告明确指出,侵犯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的货物不准进口或出口;海关发现被举报涉嫌侵权的货物和其他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货物进出口时,有权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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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海关总署发出公告即将实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来源期刊 船艇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知识产权的保护 海关总署 知识产权保护 产权所有人 侵犯知识产权 著作权 进出口货物 发货人 商标专用权 侵权货物
年,卷(期) 1994,(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0-30
页数 1页 分类号 F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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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知识产权的保护
海关总署
知识产权保护
产权所有人
侵犯知识产权
著作权
进出口货物
发货人
商标专用权
侵权货物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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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游艇
双月刊
1674-5388
11-5715/U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3号
82-807
出版文献量(篇)
6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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