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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目前,我省有些地方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对此,有人认为该征,有人认为不该征,众说不一。笔者认为不应向农村合作基金会征税,理由有以下两点: 一、根据政治经济学原理分析,税收是国家把一部分国民收入强制性地转化为国家所有,由国家支配使用,它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范畴。而国民收入又是由各个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所创造的,也就是说,只有社会物质生产部门才能创造国民收入,农村合作基金会不生产任何物质生产资料,所以它不是社会物质生产部门,也不是作为社会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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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不应向农村合作基金会征税
来源期刊 山东农业:农村经济 学科 农学
关键词 农村合作基金会 物质生产部门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生产经营 物质生产资料 所得税 社会生产过程 国民收入再分配 原理分析 金融企业
年,卷(期) 1994,(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7-37
页数 1页 分类号 S,F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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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农村合作基金会
物质生产部门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生产经营
物质生产资料
所得税
社会生产过程
国民收入再分配
原理分析
金融企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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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山东农业:农村经济
月刊
1004-6925
37-1208/S
济南市闵子骞路21号
出版文献量(篇)
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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