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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法继承编第1138条规定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直系血亲早亲属(包括儿子、女儿、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等);第二顺序:父母;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第四顺序:祖父母。配偶没有固定的继承顺序。在上述四个继承顺序中,配偶与第一顺序之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是指共同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所取得的份额)与其他继承人平均。在与第二或第三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为遗产的二分之一;在与第四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应为遗产的三分之二。无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时,其应继份应为遗产的全部。由于上述顺序的不同,财产继承的结果也就不同。相比之下,大陆继承法比较强调保护老年人的利益和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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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两岸法定继承人顺序不同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法定继承人 继承顺序 继承法 被继承人 应继份 第二顺序继承人 直系血亲 抚养关系 劳动能力 赡养义务
年,卷(期) 1994,(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24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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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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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
继承顺序
继承法
被继承人
应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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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亲
抚养关系
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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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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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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