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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9条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这一规定说明,产权转移登记应是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但在具体施行中,却出现了一些对该规定执行不认真的情况。根本的原因,还是对该规定缺乏正确的认识。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登记是否应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这个问题上进一步统一认识。笔者认为,把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主要有以下几条理由:(一)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为保护个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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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办理过户手续应是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 生效要件 合同的生效 私有房屋 当事人 所有权转移 《条例》 法律后果 房地产市场 办理登记手续
年,卷(期) 1994,(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5-26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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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艳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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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生效要件
合同的生效
私有房屋
当事人
所有权转移
《条例》
法律后果
房地产市场
办理登记手续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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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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