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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镇私房买卖合同是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以有偿转让房屋所有权为目的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这种合同的效力,目前通行的观念认为,必须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即过户手续后买卖合同才能成立生效。笔者认为,城镇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不应以办理过户手续为要件。理由是;一、城镇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即为有效。城镇私房买卖合同属合同的一种。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城镇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即:(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另外,增加当事人之间达成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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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城镇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不应以办理过户手续为要件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私房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的成立 城镇私房 私有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 所有权证 民事法律行为 管理条例 买受人
年,卷(期) lssj_1994,(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7-28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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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私房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的成立
城镇私房
私有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
所有权证
民事法律行为
管理条例
买受人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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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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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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