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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读了贵刊1994年第1期曹云红所写的《一种应认定的自首形式》(下简称曹文)一文后,认为周某的自首不能认定。理由是;一带路抓获不是送子归案曹文认为周父带领公安人员到周某的隐蔽住处,叫开门让公安人员将周某抓获是送子归案,理由不足。所谓“送子归案”必须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也包括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家长后,或家长主动报案后,送去归案。这里的关键,是罪犯本人确实接受了家长的规劝,有悔罪表现,自觉自愿地跟随家长去投案,不带任何强制。曹文中的周某既非其父规劝、陪同投案,也非接到通知后主动送去归案,而是公安人员追捕至其家中未获,周父主动说明其子隐蔽住处,为公安人员带路将其子抓获,而周某没有悔罪表现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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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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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周某的自首不能认定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公安人员 立法目的 构成要件 安机关 法律制度 本质特征 罪责自负 “送去” 湖北五峰 法律的威严
年,卷(期) lssj_1994,(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0-30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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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艾祖鸿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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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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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人员
立法目的
构成要件
安机关
法律制度
本质特征
罪责自负
“送去”
湖北五峰
法律的威严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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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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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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