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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关于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的纳税问题,规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原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髓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对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不得减免消费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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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对新税制实施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作出规定
来源期刊 重庆经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消费税 福利企业 增值税 税制 缴纳 减免 营业税 返还 依法 规定
年,卷(期) 1994,(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4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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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消费税
福利企业
增值税
税制
缴纳
减免
营业税
返还
依法
规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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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重庆经济
双月刊
重庆市渝北区黄泥磅黄龙路1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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