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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8月19日,张某请本村李某等人为大工,赵某等人为小工,由李某作为承包人负责为其建房。当晚安装水泥预制檐板时,檐板突然断裂,将房下站立的小工赵某砸伤,右腿粉碎性骨折。为此,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主张某赔偿损失。某基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受害人赵某为房主张某建房受伤控告张某,因而张某是被告。房主建房前未对其购买的预制檐板质量请技术人员检查而使用,因而对事故应承担责任。二、预制檐板质量差,在安装时发生断裂,砸伤他人,某预制厂应负赔偿责任,故列为第三人。三、事故发生在夜间,施工负责人李某在无照明设施,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的情况下,组织安装檐板,致使事故发生,也负有赔偿责任,故也列为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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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这起伤害案这样处理对吗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预制厂 第三人 因果关系 不负赔偿责任 共同原告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檐板 《民法通则》 无独立请求权 民事责任
年,卷(期) 1994,(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9-49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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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厂
第三人
因果关系
不负赔偿责任
共同原告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檐板
《民法通则》
无独立请求权
民事责任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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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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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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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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