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基本信息来源于合作网站,原文需代理用户跳转至来源网站获取       
摘要:
《律师世界》1994年第3期刊登龚律师所著的《离婚后的曾某不应再负连带责任》一文,对拙作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了评驳,笔者表示衷心的感谢。但我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离婚后的曾某仍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曾某应对整个共同债务负责曾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为购车所负债务均为连带责任,双方都应对借款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借款和贷款未清偿之前,曾某和李某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倭全部债务的连带责任。龚律师认为曾某偿还了借款,就不再对贷款负责,这就混淆了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法律特征。夫妻共同债务不是按份债务,曾某不仅应对借款负责,也应对贷款负责,不能因为偿还了钱承担了部分债务,就推卸对整个债务的连带责任。二、
推荐文章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分析探讨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分析
行政处罚中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思考
当事人
第三人
连带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
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
内部求偿
最后责任人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分析探讨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分析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相关文献总数  
(/次)
(/年)
文献信息
篇名 再谈离婚后的曾某应负连带责任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法律效力 共同财产 连带责任 婚姻登记机关 债的变更 连带债务 债权人 夫妻关系 按份债务 按份之债
年,卷(期) lssj_1994,(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6-47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6.5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传播情况
(/次)
(/年)
引文网络
引文网络
二级参考文献  (0)
共引文献  (0)
参考文献  (0)
节点文献
引证文献  (0)
同被引文献  (0)
二级引证文献  (0)
1994(0)
  • 参考文献(0)
  • 二级参考文献(0)
  • 引证文献(0)
  • 二级引证文献(0)
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法律效力
共同财产
连带责任
婚姻登记机关
债的变更
连带债务
债权人
夫妻关系
按份债务
按份之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494
总下载数(次)
5
论文1v1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