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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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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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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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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民诉法》第185条第1项规定的理解
来源期刊 法学天地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主要证据 认定事实 民诉法 区公所 房契 物资公司 原判决 裁定 鱼种 中级法院
年,卷(期) fxtd_1995,(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13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0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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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朱家声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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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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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
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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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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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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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法学天地
月刊
1007-4279
32-1049/D
16开
江苏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16楼
198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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