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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甲、乙系夫妻关系,共有房屋一栋,现甲、乙自愿将该房屋赠与其年仅八岁的儿子丙,申请公证。这项公证,应如何公证,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需为受赠与人丙设立代理人。理由是:司法部1992年1月颁布的《赠与公证细则》第十条第二款中强调:赠与人在接受财产时,在《受赠书》或《赠与合同》中要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根据司法部关于赠与公证的解释,在办理甲、乙赠与丙一栋房屋这一赠与公证时,应考虑丙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为其设立行为代理人,因甲、已是丙的父母,即法定监护人,丙的行为应由甲、动代理。丙是否“接受赠与意思表示及理由”由其父母代理表示,签字也应由其父母代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只需办理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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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未成年人受赠财产应如何公证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未成年人 赠与公证 赠与人 意思表示真实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财产利益 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个人财产 代理人
年,卷(期) 1995,(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5-35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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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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