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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贵刊一九九四年第七期刊登了刘吉龙同志的文章《歌舞厅应否赔偿损失》。笔者不敢苟同作者的观点。笔者认为,歌舞厅不应赔偿损失。理由如下:一、舞厅临街窗户的玻璃被人砸碎以致碎块市中钟某的左眼,属于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153菜刀不可抗力作了明确的民走:不法所你的“不回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打不能克服的客观倩沉。贾厅富F$砸,纯属属然事件,察厅根本无法预见,因为导根本无法得知肇事者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损害舞厅。在这种倩况下,怎能苗来贸厅采取措施工避免H克服这种危害见?巩西碎片击历眼睛这一过程时间相当短营,往往R民秒钟的时间,舞厅怎么能在如此短营的时间去避免打壳服这一危害?二、《民法通则》第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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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歌舞厅不应赔偿损失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歌舞厅 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 民事赔偿责任 抗力 民事责任 湖北天门 采取措施 碎片 打壳
年,卷(期) 1995,(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1-41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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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厅
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
民事赔偿责任
抗力
民事责任
湖北天门
采取措施
碎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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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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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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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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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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