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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项政策为亏损企业及时消化亏损包袱,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创造了比较宽松的环境,如何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好此项政策,应掌握三个要点。第一,弥补对象是年度发生的亏损;第二,弥补途径是以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第三,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纳税年度起,无论盈利或亏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五年期末弥补部分,用所得税后利润或公积金弥补。这三个要点中,后两个要点是比较清楚,也是比较好理解的。主要是第一要点,弥补对象-年度发生的亏损额应如何计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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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亏损企业应由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弥补的亏损额如何计算的探讨
来源期刊 黑龙江财会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预算外资金 管理失控 对策 企业
年,卷(期) 1995,(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5-36
页数 2页 分类号 F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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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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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
管理失控
对策
企业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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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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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黑龙江财会
月刊
1002-2449
23-1026/F
大16开
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
198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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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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