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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宣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94年12月23田附件: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2)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决定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原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93)时文字第467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059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文化单位,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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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来源期刊 江西财税与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宣传文化 财税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 方向调节税 专项资金 财政部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税务局
年,卷(期) 1995,(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7-48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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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文化
财税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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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税务局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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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江西财税与会计
月刊
36-1199/F
16开
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100号江西省财政
198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257
总下载数(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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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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