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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民他字第50号“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可否翻悔问题的复函”中指出,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协议后,在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前,一方提出解除买卖协议,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其引申出来的法律后果是,凡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经履行一定程序(如审批、登记、过户等手续)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未履行这一特殊程序之前,应认定该合同行为依法尚未成立,允许当事人翻悔。至于应如问处理这类合同未成立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末作答复,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此类纠纷列为无效合同进行处理。对城市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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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
房屋居间合同
居间人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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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现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的探讨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合同效力 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 实质要件 合同成立 形式要件 构成要件 当事人 买卖协议 处理方法
年,卷(期) lssj_1995,(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9-20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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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卓霖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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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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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合同效力
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
实质要件
合同成立
形式要件
构成要件
当事人
买卖协议
处理方法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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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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