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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规定对各项技术贸易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收入作出下列规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其它事业单位,免征所得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年技术性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纳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经营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其他事业单位,可以从创办、承包企业和经济技术实体的纯收入中提取10%至20%作为当事人的津贴和奖励;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可在纯收入中提取20%至30%作为当事入津贴和奖励,奖励金额均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技术买方通过技术贸易而引进吸收新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可以从新增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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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广州市颁发《广州技术市场管理规定》
来源期刊 广西经贸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管理规定 广州市 科研单位 所得税 技术性收入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 技术中介方 民办科技机构
年,卷(期) 1995,(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0-40
页数 1页 分类号 F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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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广州市
科研单位
所得税
技术性收入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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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介方
民办科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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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经贸
月刊
1008-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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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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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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