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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1995]11号)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对党校学历作了明确规定,现摘登如下: 第十八条党校学历是干部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员,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党校学历,并作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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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党校学历的规定
来源期刊 当代社科视野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党校学历 中国共产党 党校工作 考试考核 暂行条例 主体班次 党校函授教育 教学计划 中央文件 中央党校
年,卷(期) 1995,(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3-33
页数 1页 分类号 D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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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党校学历
中国共产党
党校工作
考试考核
暂行条例
主体班次
党校函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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