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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兴化市农技开发公司4月27日与兴化市货运公司签订一份水运300吨大米的运输合同,合同中虽然写明起点站兴化,到达港深圳蛇口,运到日期5月20日卸货日期三天等条款并约定卸货之前要预报托运人等,但未提供收贷人单位地址,只写了个电话号码。由于兴化货运公司是内河航运不能航海,所以它于4月29日又与南通海上公司签订了将300吨米运往蛇口的合同。合同是在电话上口头订的,只约定双方船5月5日在南通交货转装和收货人的电话号码,对农技开发公司要求卸货时提前预报只字未提。南通海上公司货轮5月18日抵达蛇口赤湾港后,按电话号码与收款人联系。由于深圳市正在更换电话号码,终未能取得联系,在找不到收货人的情况下,海上公司货轮5月20日将米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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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逾期提货的仓储费由谁承担?
来源期刊 人民调解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农技开发 货运公司 电话号码 仓储费 上公司 收货人 托运人 运输合同 江苏省兴化市 内河航运
年,卷(期) rmdj_1995,(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2-32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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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农技开发
货运公司
电话号码
仓储费
上公司
收货人
托运人
运输合同
江苏省兴化市
内河航运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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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人民调解
月刊
1002-7238
11-2790/D
16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33号
199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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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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