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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防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为适应消防行政诉讼的特点而确立的对消防行政诉讼有普遍格导意义,在处理消防行政争议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诉讼期间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是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在消防监督活动中,依法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不能因当事人的起诉,法院对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而停止执行;同时消防监督活动具有一定的连续性,随意中止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因而在诉讼中不停止行政执法行为。但遇有《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作为被告的公安消防监警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消防行政执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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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消防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来源期刊 河南消防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消防行政执法 行政诉讼 消防监督 举证责任 不停止执行 消防行政处罚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管理相对人 《行政诉讼法》 特有原则
年,卷(期) 1995,(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24
页数 1页 分类号 TU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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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消防行政执法
行政诉讼
消防监督
举证责任
不停止执行
消防行政处罚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管理相对人
《行政诉讼法》
特有原则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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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河南消防
月刊
1007-4201
41-1224/TU
大16开
郑州市顺河路七号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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