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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第1款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危险犯之范畴。其犯罪的成立,显然要生产、销售假药必须达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界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某种行为只要任其发展,不介入偶然因素改变其现实条件,就可以现实地合乎规律地导致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即界定是否“足以危害人体的健康,”一是要分析危害行为所导致的危险状态足否具有客观性;二是要看这种危险状态是否具有实害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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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危险状态的界定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罪 人体健康 危险状态 现实可能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决定》 客观性 药品管理法规 植物皮膜 《关于惩治生产
年,卷(期) lssj_1995,(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25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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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广礼 郑州大学法学院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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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
人体健康
危险状态
现实可能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决定》
客观性
药品管理法规
植物皮膜
《关于惩治生产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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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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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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