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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王某前后两个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应分别认定。1.作为家电公司开票员的于某,负有管好本公司票据的特定义务,他应当知道空白发票一旦落入他人之手,将会发生一些什么后果,但是,当丁某和胡某向他索要发票时,他却碍于“朋友之情”,置企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自己的职守于不顾,擅自将空白发票提供给他们,给丁某和胡某创造了行骗的条件,至使家电公司遭受严重损失。于某这一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企业单位的管理活动,主观上对造成家电公司财产损失这一后果是过失,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应定玩忽职守罪。2于某接收S000元赃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理论,一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相应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于某虽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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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王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玩忽职守罪 空白发票 赃款 犯罪构成要件 企业单位 非法占有 公司票据 前一行为 客观要件 特定义务
年,卷(期) 1995,(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4-44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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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玩忽职守罪
空白发票
赃款
犯罪构成要件
企业单位
非法占有
公司票据
前一行为
客观要件
特定义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494
总下载数(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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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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