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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两种产生和免职形式:一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二是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和个别撤销。但由于对个别任免和撤销的程序、方式规定不明确,在一些地方导致执法上的随意性,有的在代表大会即将召开时,急于进行个别任命;有的在人代会前就已出现空缺,却要等到会后进行个别任命。这种用个别任命排挤和取代补选的做法不妥。首先,这种个别任命超出了"个别"的范畴。个别任命除了一个时机和条件问题外,还有一个"个别"的数额问题。在一般情况下,经过换届选举,政府副职领导人员都是满额的。频繁调动、大换班,既不符合人才的相对稳定,影响本届任期内目标的实现,也是对代表选举权利的不尊重。因此,提请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副职领导应是个别的。现行情况看,县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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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能用“个别任命”取代“补选”
来源期刊 中国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任命 领导人员 补选 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组织 人大常委会 取代 换届选举 副职领导 选举权利
年,卷(期) zgrd_1995,(2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6-26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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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
领导人员
补选
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组织
人大常委会
取代
换届选举
副职领导
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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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人大
半月刊
1671-542X
11-3442/D
大16开
北京市西交民巷23号
2-18
1982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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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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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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