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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行署,各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地(市)、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附件: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一九九六年一月立日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第一条根据《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按计划生育的规定应当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通知10天后,经教育仍不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从接到通知第11天起,每天处5至10元罚款,直至按规定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第三条有包庇、纵恿、容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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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的通知
来源期刊 江西财税与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计划生育 江西省 计划外生育 处罚规定 避孕节育 计划生育工作 终止妊娠 财政厅 行政部门 行政处分
年,卷(期) 1996,(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0-41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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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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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江西省
计划外生育
处罚规定
避孕节育
计划生育工作
终止妊娠
财政厅
行政部门
行政处分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江西财税与会计
月刊
36-1199/F
16开
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100号江西省财政
198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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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总被引数(次)
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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