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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事、经济审判中,“漏列当事人”往往是二审发回重审的重要原因之一。从目前各地法院推行的错案追究责任制来看,该问题已成为明显的错案表现形式之一。使广大审判人员不得不投入较大的精力,以防此类现象的出现。然而,笔者认为:作为民事、经济审判中,仅存在“漏告当事人”,而不应出现“漏列当事人。”“漏列当事人”不应作为错案而进行追究。第一,“漏列当事人”有悻于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使民事案件的“自诉”带有“公诉”之嫌。所谓“漏列”,指应该作为主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相对方当事人未告的情形下,法院未将其列入主体,责成其参加诉讼。从字义分析,是法院的承办人员应“列”而未“列”,故过错归责于法官。如法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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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漏列当事人”之异议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当事人 举证责任 经济审判方式改革 经济诉讼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院 诉讼主体 参加诉讼 地方保护 表现形式
年,卷(期) 1996,(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6-37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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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举证责任
经济审判方式改革
经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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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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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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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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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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