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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节“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依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其中第6条规定:“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事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比较明确地确立了我国经济审判工作中的“清事(势)变更原则”。这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趋于成熟阶段的必然要求和法律表现。本文试图对清事变更原则在法律适用与含义上有关问题,谈点浅见。1、分析情势变更在客观事实上的特征。情势变更,又称作“情事”变更,还有的表达为:“不可归责于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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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浅谈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
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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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与适用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情势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 当事人 《民法通则》 法律适用 显失公平 民事责任 涉外经济合同法 重大误解 解除合同
年,卷(期) lssj_1996,(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12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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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涂建国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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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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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
当事人
《民法通则》
法律适用
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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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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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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