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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名称是代表企业的符号,是企业的无形财产.确定企业名称,是企业参与民事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需要。企业只有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才能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而企业要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则必须有合法的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可见,企业名称经登记机关核定,是其合法使用的前提条件,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然而,企业并不都是在申请设立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之后才需使用名称的。根据以往的企业登记制度,企业设立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审批机关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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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谈实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的必要性
来源期刊 学术评论 学科 社会科学
关键词 企业名称 核准制度 登记机关 设立登记 优先权 注册登记 登记管理 管理条例 企业登记制度 以自己的名义
年,卷(期) xsplb_1996,(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6-116
页数 1页 分类号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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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敏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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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企业名称
核准制度
登记机关
设立登记
优先权
注册登记
登记管理
管理条例
企业登记制度
以自己的名义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学术评论
双月刊
35-1313/C
16开
福州市柳河路18号
34-85
1981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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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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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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