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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抵触,是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对于什么是抵触,如何执行不抵触原则,看法并不尽一致,值得从理论上深入探讨。一、什么情形应视为抵触?一般认为,下述几种情形应视为抵触:(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许可、赋予性规定,地方性法规加以禁止、限制的;(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禁止性规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解除的;(3)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以外,创设或扩大处罚权限的;(4)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应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定的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若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既不利于维护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的权威,不利于全国法制的统一,也违背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宗旨。二、如何执行不抵触原则?执行不抵触原则不意味着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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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谈地方立法中的“不抵触”原则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 行政法规 宪法 抵触 法律规范 基本原则 最高权力机关 医疗单位 禁止性规定
年,卷(期) 1996,(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8-19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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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志勇 5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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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
行政法规
宪法
抵触
法律规范
基本原则
最高权力机关
医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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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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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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