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法制日报》载,去年6月的一天,河南省渑池县某村村民杨某在放牧自家的耕牛时,由于看管不善,四头牛跑进了同村李某的责任田。正在地里割麦的李某发现后,非常生气,赶忙跑过去赶牛。但赶来赶去,牛就是不肯往外跑,李一怒之下,将手中割麦用的镰刀照着牛扔了过去,正中牛的腹部,牛带着伤在往回跑的途中死亡。事情发生后,杨认为李打死自家耕牛应照价赔偿,李则认为,村里有「六畜(猪牛马羊鸡狗)入地,打死不赔」的规定,不该赔偿。村委会也认为,「六畜入地,打死不赔」是村规,并在有线广播中多次广播,家喻户晓,杨违反这一规定,耕牛被打死,责任只能自负。最后闹到了县法院,法院认为,「六畜入地,打死不赔」的村规,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不能成立,并依法判决李赔偿杨经济损失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