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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原告:湖北省宜昌市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董.点工程配套供应分公司(以下简称“宜昌配供公司”)。代表人:郑于全,该公司经理。被告:四川省万县市金桥物资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万县金桥公司”)。代表人:胡传安,该公司经理。被告:四川省万县市龙宝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龙宝国税局”)。法定代表人:万进,该局局长。被告:四川省万县市龙宝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龙宝地税局”)。法定代表人:魏遵章,该局局长。1994年12月1日,原告宜昌配供公司与被告万县金桥公司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由宜昌配供公司按3100元/吨的价格供给万县金桥公司各种螺纹钢计200吨,在宜昌配供公司仓库交货,先付贷款30万元,剩余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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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本案中谁应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注册资金 万县市 龙宝区 不具备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税务局 民事责任承担 地税局 国税局 违约金
年,卷(期) lssj_1996,(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5-47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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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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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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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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