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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陈梅玲,女,汉族,21岁,初中文化程度。1994年6月8日因玩忽职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捕前系新疆沙湾县乌兰乌苏乡下三宫村三宫店子学校学前班代课教师。1994年3月8日,下三宫村村委会在村娱乐室举办娱乐活动。上午第三节课后,被告人陈梅玲与代课教师龚建芬一起去村娱乐室看跳舞。陈梅玲因遇见老同学,加之校园内地面上有泥水而无法上体育课,没有及时回学校,委托龚建芬代她安排学前班的学生的自由活动。直到下午4时,陈梅玲回到学校,得知学校通知当天下午放假,即将还没有离校的14名学生召集在教室,向他们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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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陈梅玲误将学生锁在校室致其四肢冻残玩忽职守案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被告人 代课教师 玩忽职守罪 被害人 学前班 学生 附带民事诉讼 学校 娱乐室 意外事件
年,卷(期) 1996,(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4-35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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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杨善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27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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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被告人
代课教师
玩忽职守罪
被害人
学前班
学生
附带民事诉讼
学校
娱乐室
意外事件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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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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