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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又规定了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唯一机构,它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大监督,向人大负责。法院的司法,现代各国都认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为即使是国家或政府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可向法院起诉讨回公道,更不用说其他。它象社会的镜子,镜子若看不清楚,社会正义就会出问题。而管理这面镜子的,在我国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由各级人大监督本级法院。下面,笔者试述一下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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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人民法院应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来源期刊 楚天主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人民法院 人大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社会正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规定 国家权力 国家审判权 接受 必要性
年,卷(期) 1996,(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7-27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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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茂仕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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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人民法院
人大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社会正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规定
国家权力
国家审判权
接受
必要性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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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楚天主人
月刊
1674-5272
42-1351/D
16开
武汉市武昌水果湖省委大院1号楼
199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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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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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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