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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具有证明效力”。因为它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了必要的验资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验资证据,分析、评价验资结论后,形成了验资意见,而出具的验资报告。该报告应当径送委托人,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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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正确认识与运用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
来源期刊 内蒙古财会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验资报告 签署 中国 委托人 会计师事务所 正确认识 效力 证据 法律规定
年,卷(期) nmgch_1996,(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4-36
页数 3页 分类号 F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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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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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注册会计师
验资报告
签署
中国
委托人
会计师事务所
正确认识
效力
证据
法律规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内蒙古财会
月刊
1672-1934
15-1087/F
16开
呼和浩特市大学西路41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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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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