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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2月20日,王某7岁的男孩小王拿到一串鞭炮,吵闹着要王荣给火,王某对小王说:“不准你放,怕会炸伤”,后小王便拿鞭炮独自到门口草坪上玩。此时,邻居李某路过,小王便对李某说:“李叔叔,给火我放鞭炮”,李某未答话,却将手中点燃的香烟递给小王,李某因有事,随即离开了,小王用李某给的香烟点燃了鞭炮后炸伤左眼,用去医疗费5000余元。李某是否应承担小王被鞭炮炸伤的赔偿责任。因为李某给小王香烟与小工用香烟点燃鞭炮被炸伤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李某并未对小王实施侵害行为,并且李某给小于香烟,是应小王的要求而给的,小王因燃放鞭炮被炸伤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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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李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期刊 河南消防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因果关系 鞭炮炸伤 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行为 监护人 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 未成年人 监护职责 无行为能力
年,卷(期) hnxf_1996,(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3-23
页数 1页 分类号 TU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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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因果关系
鞭炮炸伤
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行为
监护人
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
未成年人
监护职责
无行为能力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河南消防
月刊
1007-4201
41-1224/TU
大16开
郑州市顺河路七号
198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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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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