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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有房屋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公有房屋的保护管理工作.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和单位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第三条 公有房屋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改损坏.第四条 市和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公有房屋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管理.第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应依法行使保护公有房屋的权利,对其所有的公有房屋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并履行维修养护的义务.公有房屋所有人无管理能力的,可委托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代为管理,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对公有房屋的管理.第六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应定期检查,进行维修养护,保障公有房屋建筑结构和装饰设备的正常使用及居住安全.公有房屋所有人因患于管理、修缮造成房屋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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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天津市公有房屋保护管理规定
来源期刊 中国房地产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公有房 保护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建筑 天津市 使用人 房屋结构 法律责任 法律保护 维修养护
年,卷(期) 1996,(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8-79
页数 2页 分类号 F2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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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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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公有房
保护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建筑
天津市
使用人
房屋结构
法律责任
法律保护
维修养护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房地产
旬刊
1001-9138
12-1006/F
大16开
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5号
198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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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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