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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浙江省劳动厅:你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5〕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符合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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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来源期刊 优越生活 学科 社会科学
关键词 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试用期 劳动者 劳动法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程序问题 浙江省 依据 培训费用
年,卷(期) yyshb_1996,(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9-29
页数 1页 分类号 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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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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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问题
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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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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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优越生活
月刊
1004-4582
44-1647/G0
16开
广东省广州市教育路88号
198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5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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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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