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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三)文化事业建设*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二、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通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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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
来源期刊 内蒙古宣传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文化经济 文化事业建设 专项资金 建设费 国务院 地方税务机关 财税优惠政策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艺术表演团体 宣传文化
年,卷(期) nmgxc,(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8
页数 1页 分类号 D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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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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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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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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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内蒙古宣传
月刊
1671-9336
15-1159/D
16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青城巷
199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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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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