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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市、县财政局、林业局:为了征好、管好、用好全省森林植被恢复费,促进林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赣府发【1996」30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征收范围对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修筑公路、铁路、机场等工程设施,建厂矿、建房、建设水库、电站等水利水电工程、铺设电线、采矿、挖沙、取土、乡(镇)村建设、办公益事业,办企业、建窑、开发旅游业或改为非耕地的农民建房占用林地都必须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二、征收标准按照省政府签府发【1996j30号文件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在此范围内由各地(市)林业部门结合当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中央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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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江西省科协学术年会第12分会场暨2012年林业学术大会在江西农业大学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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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期刊 江西财税与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森林植被恢复 江西省 财政厅 暂行办法 林业厅 林业主管部门 林地管理 占用林地 林地保护 林业部门
年,卷(期) 199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8-39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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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森林植被恢复
江西省
财政厅
暂行办法
林业厅
林业主管部门
林地管理
占用林地
林地保护
林业部门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江西财税与会计
月刊
36-1199/F
16开
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100号江西省财政
198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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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总被引数(次)
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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