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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国内贸易中的提货单(以下简称内贸提货单)一直仅仅被视作一种提货的凭证,没有不可抗辩们,和可流通性,与国际贸易中的提单(以下简称外贸提单)同时具备提货、信用、流通三大功能的法律地位大相径庭。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内贸提货单买卖日益频繁,当事人任意抗辩造成了大量经济纠纷,法律的滞后使得这些纠纷难以及时得到解决。笔者认为,内贸提货单和外贸提单一样,属于商业活动中广义的票据范畴,应当赋予其与外贸提单一样的不可抗辩的物权凭证的法津地位。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内贸提货单当事人的行为,保护内贸提货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适应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并与国际贸易惯例接轨,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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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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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内贸提货单的法律地位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提货单 国内贸易 物权凭证 承运人 持有人 国际贸易惯例 轧钢厂 签发人 提单 民事诉讼法
年,卷(期) 1997,(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10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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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春宝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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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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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提货单
国内贸易
物权凭证
承运人
持有人
国际贸易惯例
轧钢厂
签发人
提单
民事诉讼法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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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被引数(次)
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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