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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促进生产企业扩大出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原则上实行“先扯后退”办法。对符合“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各地应汇总上报省国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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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来源期刊 税务(辽宁)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出口货物 生产企业 退税率 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 税务机关 管理办法 先征后退 出口货物报关单 牌价
年,卷(期) 199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7-58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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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出口货物
生产企业
退税率
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
税务机关
管理办法
先征后退
出口货物报关单
牌价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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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税务(辽宁)
月刊
1006-3382
21-1321/F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
出版文献量(篇)
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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