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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96闽国税直政函字第017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附加费是省政府规定征收的地方性费用,暂可允许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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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来源期刊 税务(辽宁)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政策问题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 国税 省政府 地方性 社会事业 手续费 劳务费
年,卷(期) 199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3-63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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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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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税务(辽宁)
月刊
1006-3382
21-1321/F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
出版文献量(篇)
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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