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中,先秦时期有"刑名法术之学",自汉以来则"律学"兴盛流传,而法学这一名称,直到十九世纪末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后才被广泛使用。在中华法制发展的早期,人们对法与刑的认识是统一的,把法视为一种禁止性和强制性的规范。法家认为:"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止。"把法看成一种去奸止暴的工具。儒家也基于这种认识,指出:"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仪,礼仪生而制法度,"故而又有"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之说。这种把法等同并局限于刑的观念,又被历朝立法事实所强化,李悝的《法经》是中国法典的最初之型,然分析《法经》六篇:盗、贼、网、捕、杂、具,其内容都与刑相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部"刑经"。此后,商鞅变法,以李悝《法经》为蓝本,历行法治,改"法"为"律",这种名称的改变,一方面有强调法的公平普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