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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企业取得的“四技”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四技”收入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技术转让和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国家为了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鼓励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规定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交所得税,全部留给企业使用;超过30万元以上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后留给企业。留给企业的技术转让净利润可按5—10%(勘察设计企业可按10—15%)提取奖金用于奖励有关人员,留用的净利润扣除奖金后的余额全部转作盈余公积。 企业取得的“四技”收入,应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作为技术转让成本,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发生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结转损益时,借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结转按规定留用的技术转让利润时,借记“利润分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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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会计制度问题解答
来源期刊 浙江财税与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会计制度 技术转让 业务支出 问题解 其他业务收入 “本年利润” 应交所得税 结转损益 净利润 利润分配
年,卷(期) 1997,(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7-47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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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会计制度
技术转让
业务支出
问题解
其他业务收入
“本年利润”
应交所得税
结转损益
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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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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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浙江财税与会计
月刊
1008-4452
33-1054/F
16开
浙江杭州环城西路37号
198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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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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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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