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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阔称个人所得税法)执行以来,吕地税条机关在对个人从投资基盖管理公国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做法不一,影响了税款征收入库和个人所退税调书作用的发挥。为了统一政策规定,强化征收管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个人从投资是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浪急分红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利息、眼患、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主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是责管理公司为扣缴义务入,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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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期刊 吉林财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 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税款 征收管理 代扣代缴 比例税率 扣缴义务 应税项目
年,卷(期) 1997,(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4-54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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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
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税款
征收管理
代扣代缴
比例税率
扣缴义务
应税项目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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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吉林财税
月刊
1007-0664
22-1251/F
16开
长春市建设街18号
199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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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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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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