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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家都知道,食品、饮料都有符合食用标准的保质期,过了保质期就不能销售和食用。我们购买了不合格的商品!诉诸法律要求赔偿,同样有“保质期”,这在法律上称为“诉讼时效”。会于前两年从日本带回了一台高级家用摄录一体机,该机随机只配有一块电池,老于在附近的一家电器商行花七百多元配了决备用电池,但始终没有开封启用。今年元旦,老于的大侄子结婚,老于启用那块备用电池。不曾想,那块备用电池装机用了不到五分钟,电量显示便告用竭。老于找懂行的一看,被告知是电池的质量问题。老于当即找到那家电器商行,要求退款赔偿。该商行的负责人看了老于的电池和购货发票后,答复说,电池售出已经两年,尽管电池表面仍然较新,但难以证明是否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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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工程
施工索赔
策略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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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索赔亦有“保持期”
来源期刊 北京工商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诉讼时效 不合格的商品 备用电池 保质期 向人民法院起诉 质量问题 驳回诉讼 《民法通则》 购货发票 拒绝给予
年,卷(期) 1997,(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1-31
页数 1页 分类号 F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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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诉讼时效
不合格的商品
备用电池
保质期
向人民法院起诉
质量问题
驳回诉讼
《民法通则》
购货发票
拒绝给予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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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北京工商
月刊
1671-9557
11-4880/F
16开
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甲)
1988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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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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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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