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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世界》1996年第1期刊登了余钢益同志《从一起民事抗诉案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的监督》(以下简称余文)一文。余文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材料来源于当事人,在时间上则应当以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为限,”“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提出抗诉是不适宜的。”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不揣冒昧,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大方,兼与余钢益同志商榷。一、抗诉受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年时限限制吗?余文关于检察机关只能针对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的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观点,其法律依据便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显然,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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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也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兼与余钢益同志商榷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检察院 当事人 法律监督 申请再审权 检察机关 民事审判 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 检察监督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年,卷(期) 1997,(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3-45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6.5
字数 语种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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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麻爱民 2 0 0.0 0.0
2 伍治良 5 1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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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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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检察院
当事人
法律监督
申请再审权
检察机关
民事审判
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
检察监督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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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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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
论文1v1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