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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山林、田主权属纠纷的处理,许多是以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管业证为依据进行裁判的,只要哪一方有土地证,土地、山林就判给哪一方。笔者认为,现在仍以上改时的权属证书作为确权依据是不妥的。一、以土地证作为确权依据于法无据。我国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人民政府将封建地主、恶霸等少数人所占有的绝大部分土地、山林分给广大的贫苦农民,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生产资料分配不公的尖锐阶级矛盾。这在当时对于稳定民心,发展生产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大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自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以后,我国的土地、山林资源完全打破了土地改革时期以户为单位的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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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土地证不能作为山林田土的确权依据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土地证 集体所有制单位 确权 土地集体所有制 权属争议 山林 国家所有 个人使用 农业合作化 人民公社化
年,卷(期) lssj_1997,(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4-15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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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李邦华 湖南通道县政府法制办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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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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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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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
集体所有制单位
确权
土地集体所有制
权属争议
山林
国家所有
个人使用
农业合作化
人民公社化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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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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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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